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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海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本网发布日期:2014-0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是“海南省学生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SPORTS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 。

第二条  海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由全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在校师生以及其他体育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团结全体会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推动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培养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省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致力于开展国际、国内间的学生体育交流与体育竞赛活动,以增进我省学生与国内外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海南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筹备办公地点:海口市正义路泰和园别墅C2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省学校体育工作;
(三)协助上级主管单位举办组织全省学生运动会和全省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及其他体育活动;
(四)负责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各省、各国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学生运动会及各种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五)承办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包括我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包括本省范围内的所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有关的社会团体、社会福利团体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五)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高校、文化、体育等部门及科学、工会、青联、妇联、福利等群众团体内从事与学校体育工作相关的工作者或学会(协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协会发入会通知书,并办理会员证,单位会员发“海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可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学校体育工作交流于研讨活动,提供学校体育教学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理事不能担任监事。),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人。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