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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网发布日期:2014-01-15   

(1999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城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场所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室外公共场所是指广场、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地带等场所。对外经营的公园和公共体育场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文体厅负责管理全省室外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活动。各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的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室外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活动,以健康、小型、自愿、分散、就近为原则。
  提倡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鼓励单位在社区内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活动内容和时间、地点由单位规定。
  第五条 在下列重要场所,不得聚集从事体育健身活动:
  (一)航空港、港口、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二)省、市、县、自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周边地区;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的周边地区。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在室外公共场所从事体育健身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二)设置横幅、标语、旗帜等宣传广告和散发宣传品;
  (三)宣传封建迷信;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跨县(市)、区、乡、镇(街道)所举办的超过100人的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以下简称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举办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 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的申请者必须是单位。
  需要举办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前7日向举办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准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经登记的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按准许的时间、项目内容、地点和人数进行活动;需要变更的,应当由申请者向原办理登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未经登记或者未按准许的时间、项目内容、地点、人数限额举办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责令其解散;不听劝阻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体厅负责解释。